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4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不防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2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组对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氧树脂装置一二楼火灾警示盒不防爆。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山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航埠镇某某街580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江山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在该地点存放压缩氦气800余瓶。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系不带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处理结果】江山市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衢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上午,衢江区廿里镇的衢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因工厂搬迁需要,临时雇佣电焊工陈某华到公司厂房进行气割作业(液化气气割)。作业前,衢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仅对作业现场进行了简单的清理,未进行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也未办理内部审签手续。10时许,现场监护人潘某秀离开现场,留下陈某华独自进行气割作业。10时30分许,气割作业过程中掉落的火星引燃现场的废弃编织袋并导致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处理结果】衢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衢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龙洲街道山底村一非法生产窝点进行核查发现,衢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自购入二甲苯、二氯丙烷、丙烯酸树脂等物料在该窝点生产罩面涂料。执法人员随即抽样送检,并委托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现实危险性鉴定分析。11月29日,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出具《现实危险性鉴定分析报告》,鉴定分析判定:该型罩面涂料为易燃液体,衢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龙洲街道山底村的生产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处理结果】 衢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衢州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危险作业罪,龙游县应急管理局逐将该案移送龙游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浙江江山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8日,根据省安委办对国务院安委办执法小分队明查暗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江山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交办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4日、7月24日、9月12日分别组织进行了高处作业,而进行高处作业的5名人员均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处理结果】浙江江山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浙江某某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5日,常山县开发区管委会在对浙江某某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工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经调查,该员工是浙江某某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今年2月份新招的电焊工,在公司里主要做货架的焊接工作,检查当日正在车间内焊接货架的立柱。
【处理结果】浙江某某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捌仟元(¥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开化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未经检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3日,衢州市节后复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开化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检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2024年2月27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开化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未经检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陈某某作出壹仟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