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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4-10-31 11:51: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浙江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衢州市公安局智造新城分局、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建新路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建新路场地为浙江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浙江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场地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处理结果】浙江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陆万伍仟元(¥6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浙江衢州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库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5日,根据石梁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线索,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衢州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经营地柯城区石梁镇物业联盟综合体内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停产停业后仍在该地点存放硫酸、氢氧化钠等多种危险化学品,现场无人管理且该地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处理结果】浙江衢州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柒万元(¥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衢州市衢江区大洲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计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衢州市衢江区大洲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加油站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时,规划地埋2个储罐(汽油、柴油储罐各一个)。后为方便经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决定在不更改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增加一个柴油地埋储罐。同年夏天,郑某让施工人员在加油站储罐区内靠东侧的位置加埋了一个30m³的地埋储罐,用于储存柴油。2024年1月中旬,该公司向加埋的柴油储罐内装入了约10吨柴油,直至2024年2月26日被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

【处理结果】衢州市衢江区大洲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壹拾万壹仟元(¥10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作出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龙游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7日,省重大危险源交叉检查组在对龙游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电机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备柴油发电机缺乏自动启动功能,未开通园区内的双电源供电系统。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列明的判定情形,该公司的上述问题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龙游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叁万壹仟元(¥3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江山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5日,江山市四都镇执法人员会同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燃油有限公司江山市四都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容积表显示有三个汽油罐最大容量超过了30000L,约30立方左右,与该公司提供的设计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不符(设计和评价中三个汽油罐为20立方),该公司存在现状与设计和评价不符的情况。经查,江山市四都加油站权属江山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浙江某燃油有限公司经营。三个30立方的汽油罐是2019年双层罐技改建设时建成,当时因怕耽误项目进程,江山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某源以20立方的罐进行验收,出具了20立方罐的验收合格报告。江山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数据,隐瞒现状与设计不一致这一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江山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源作出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浙江常山某矿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5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常山某矿业有限公司罗汉坞尾矿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问题。

【处理结果】浙江常山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开化某水泥有限公司未经检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3日,衢州市节后复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开化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未进行检测。2月27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陈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开化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某作出壹仟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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