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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4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6:5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4

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5月6日16时5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1公里100米附近处(衢州市柯城区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男,1991年04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纺织街,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C1D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13日。事故发生时系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宋*,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0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2月03日24时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0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2月03日24时止。

*,男,1984年08月1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0月30日。事故发生时系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9月30日。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09月28日14时00分起至2022年09月28日1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09月28日14时00分起至2022年09月28日24时00分止。

事故现场位于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1公里100米附近处。该路段呈西东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左右两侧均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19.20米,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1.20米、3.75米、3.75米、3.75米、3.75米、3.00米。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第一车道与路缘带、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秩序正常,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6日16时55分许,张*驾驶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行至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1公里100米附近处,车辆发生故障后失控,停于第一、第二车道内,16时56分许,宋*驾驶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事发路段,车辆头部与苏N*号中型厢式货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宋*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宋*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衢州骨伤科医院出具的宋*的死亡证明,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过磅说明,衢州市高速公路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的值班日志等证据可以证实: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异常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警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022年06月09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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