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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2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4:5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2


道路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01月11日23时02分许  天气:晴         

道路交通事故地点: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7公里500米附近处衢州市柯城区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男,1976年09月0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田桥居四组20号,持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A2E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3月20日,有效期限:2014年03月20日至2024年03月20日。事故发生时系苏F*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苏F*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许红军,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1101505390121667708*,保险期间自2021年03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3月23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1101505390121667707*,保险期间自2021年03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3月23日24时00分止。

*,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杜坑村社公坪8号,持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6月27日,有效期限:2020年06月27日至2030年06月27日。事故发生时系苏B*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苏B*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无锡同丰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该车投保于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1年04月01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3月31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1年04月02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4月01日24时00分止。

*,男,1971年11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永平居十三组60号,事故发生时系苏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男,1986年0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腰贡村宝山屯,事故发生时系苏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事故现场位于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7公里500米附近处。该路段呈西东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两侧设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绿化带。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18.60米,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0.60米、3.75米、3.75米、3.75米、3.75米、3.00米。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第三车道与第四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路缘带与第一车道、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实线。该路段线性平直,通行秩序正常,事故发生时天晴,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11日23时02分许,郭志军驾驶苏F420EX号小型轿车行至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07公里500米附近处,追尾碰撞前方由郑先俊驾驶的苏B2VB25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苏F420EX号车驾驶人郭志军、乘车人陈建元当场死亡,苏F420EX号车乘车人郭洪超受伤,苏B2VB25号车驾驶人郑先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死亡原因和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衢州骨伤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衢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资料,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衢州市应急救援中心情况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

1、郭志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郑先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驾驶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驾驶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郭*无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郭*无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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