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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335900120220000010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8: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335900120220000010

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10月18日23时34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42公里700米附近处(衢州市常山县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男,1973年04月0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思礼村第三村民小组,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A2D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12月02日。事故发生时系湘K*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湘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冷水江市庆锋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为鲁H*超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梁山瑞程运输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1月03日。湘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5月18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5月17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5月18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5月17日24时00分止。

*,男,1992年02月1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三角田村六组,驾驶证号:5*,档案编号:*,持准驾C1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6月14日。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吴*,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7月20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7月19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7月09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7月08日24时00分止。

*,女,苗族,1980年0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乌局村三组,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男,苗族,2002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乌局村三组,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男,侗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乌局村三组,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男,苗族,1997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望丰乡乌局村三组,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女,汉族,1992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后乔楼村223号,事故发生时系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事故现场位于G60沪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442公里700米(常山服务区入口)附近处。该路段呈西东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左右两侧均有混凝土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道路右侧为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常山服务区进口匝道。G60沪昆高速公路主线道路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0.80米、3.75米、3.75米、3.75米、3.75米、3.00米。服务区进口匝道设减速匝道和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3.75米、3.00米。路缘带与第一车道之间、第三车道与第四车道之间、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实线,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该路段线性平直,事故发生时秩序正常,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8日23时34分许,何*驾驶湘K*(鲁H*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途经G60沪昆高速往上海方向442公里700米附近处,车辆碰撞前方正在转入常山服务区的由李*驾驶的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贵H*号车驾驶人李*,乘车人李*、吴*、吴*、吴*、周*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0月19日,吴*、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李*、吴*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相关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李*、吴*的死亡证明,常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李*、吴*、吴*、周艳红诊治证明书,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过磅说明,高速公路抓拍照片,衢州市高速公路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的值班日志等证据可以证实: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驾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吴*、吴*、吴*、周*不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驾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吴*、吴*、吴*、周*无责任。

交通警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022年11月28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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