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我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收件、登记、转办、答复工作;局各处室(支队、中心)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答复意见初稿;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开内容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现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我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对于社会公众通过电话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事项,应及时给予解答。
第六条 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可登录“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qz.gov.cn/col/col1229612129/index.html)或“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yjj.qz.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发送至本单位。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当及时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予以登记、编号。对申请人上门递交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留存根联为据,明确告知答复时限。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人上门申请给予当场答复或虽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申请书却要求上门领取相关公开材料的,除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外,还应当请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由办理人员注明领取材料的名称、页码或件数后,请申请人(代收人)在签收栏亲笔签收,署明签收人(代收人)姓名、签收时间,作为公开答复书当面送达的依据。对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或给予答复、告知的,须妥善保存相关来往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查实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区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按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公开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按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告知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法违规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答复的;
(四)擅自篡改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