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近期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落实粉尘防爆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 2024年2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铝制品,抛光作业产生铝粉尘,除尘采用的一体式湿式除尘机无液位报警装置、无水流量监测装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2: 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粉尘(糖粉),涉及厂区东侧一期厂房二楼打粉区的2号、3号、4号搅拌机以及南侧贴临的二期厂房二楼车间内的9号、10号搅拌机(检查时处于停用状态),以上两处区域位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互联互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二、厂区东北角的1号除尘器及厂区西侧的2号除尘器均未设置风压差监测装置。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 案例3: 2024年4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车间内旋风机滤筒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二、车间内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9万元的罚款。 案例4: 2024年1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案例5: 2024年1月23日,山东省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企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二、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6: 2024年1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套除尘系统的木粉尘方形集灰仓、两套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等防爆措施; 二、打磨区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检查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前两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案例7: 2024年3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二、干式除尘系统无泄爆、惰化、抑爆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 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 (明火或高温)而引发的 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 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需要提高警惕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 助燃性气体:一定的氧含量是粉尘燃烧的基础。 可燃性粉尘:可与助燃气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的粉尘。 点火源:能使局部粉尘云的温度骤增发生燃烧的高温热源。 粉尘云:悬浮在空中且达到爆炸下限的可燃性粉尘云。 密闭空间:粉尘云被限制在了相对密闭的空间。 粉尘爆炸的特点 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 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企业哪些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粉尘爆炸涉及范围广 危害难以想象 请大家务必严加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