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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1-17 10:51:10      字体:[ ]

《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已于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相关各方了解政策内容,现就修改后的《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背景

为创新安全生产柔性执法,积极探索建立我市生产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和逐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哪些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6)危化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哪些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1)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当事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行自己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或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哪些行为免予行政强制

(1)对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消除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说明:

本制度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修改后《制度》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法规处;咨询电话:0570-3081608,3082530。


政策原文: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