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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12-06 14:54:53      字体:[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已于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修改后的《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予以重新公布,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对《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的修改

2.修改后《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全文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对《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的修改


一、删除附件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8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9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10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将《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2、3、4、6、7条中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将《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点中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危化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四、对附件1中“备注”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解释内容,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进行了解释。

五、将附件2和附件3进行合并表述进行表述;同时将“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修改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附件2

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安全生产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编制了《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现予印发,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1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危化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笫(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备注:1.“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或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整改情况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附件2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行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或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事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备注:1.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可以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2. 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附件3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或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扣押

主动消除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策解读:关于修改《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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