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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决〔2023〕第000002号

发布时间:2023-05-29 16:39: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被处罚单位厂区内搅拌楼东侧、堆料场西侧的两条带式输送机张紧装置距离地面高1米左右,处于人可触及位置,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2条关于“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厂区内搅拌 楼东侧、堆料场西侧的两条带式输送机传送带(长度50米)未设置急停拉绳,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4.1.11条关于“输送机(或输送线)应(宜)装设安全保护装置i):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拉绳开关的间距不得大于60m。当输送机的长度小于30m时,允许不设拉绳开关而用 急停按钮代替,但从输送机长度方向上的任何一点到急停按钮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单位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黄*。证据二:1.立案建议书(2023)立建字【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衢 智造应急工责改【2023】107号);3.现场检查记录(衢智造应急工检记【2023】 108号);4.张*、李*等询问笔录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黄*授权给张*的委托书。证明被处罚单位厂区内搅拌楼东侧、堆料场西侧的两条带式输送机张紧装置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两条带式输送机传送带(长度50米)未设置急停拉绳。证据三: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2.《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证明带式输送机张紧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带式输送机传送带(长度大于30米)应设置急停拉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2022版)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一条关于“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捌仟元(¥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被处罚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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