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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决〔2023〕第000003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1:24:5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邮政编码:324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2月9日,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公司)接受委托,为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以下简称氟聚厂)在役生产装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你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对氟聚厂焚烧装置氢氟酸储罐数量及储存量未进行现场核验,仅凭氟聚厂提供的错误材料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致使在出具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在役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浙科健【安评】现字第 2023-001 号V1 版)中“焚烧装置氢氟酸储罐数量为1只,最大储存量为44.16t,结果是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与氟聚厂焚烧装置“实际设有3只氢氟酸储罐(V2412A/B/C),最多时储存氢氟酸63t,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明显疏漏和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有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证据二:1.陆**、邵*、周*询问笔录及个人身份材料复印件;2.氟聚厂焚烧装置3只氢氟酸储罐现场图片;3.浙科健【安评】现字第2023-001号V1版、V2版(节选)复印件;4.安全评价服务合同;5.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要求对许可审查发现问题安全评价报告进行立案查处的函。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在役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浙科健【安评】现字第 2023-001 号V1 版)中,存在焚烧装置重大危险源证辨识错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

2023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科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决〔2023〕第000003号,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律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 ¥ 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律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 ¥ 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或者凭缴款单号到银行柜面缴纳。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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