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开启适老版 | 办件统计

《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8-20 10:22:52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领导人指示和政策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第(十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指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

2019年4月16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今年5月份,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拟制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2日,正式印发。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目前,浙江省共立危险作业罪22起。全省除了衢州、丽水外,均对危险作业罪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市领导批示。

衢州市委书记汤飞帆两次批示。2021年5月17日,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汤飞帆在浙江省安委办《关于8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上批示:“我市也要本着‘违法就要惩治’的原则,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惩处。”6月24日,汤飞帆书记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上批示:“请锦标常务阅洽,我市也要严格管理,涉嫌犯罪不姑息。”

2021年5月1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锦标批示:“已与市应急局作过研究,加快出台实施意见。”6月24日,陈锦标同志批示:“请市安委办、应急局按照汤书记批示精神,抓好落实。”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三、前期工作与主要内容

(一)前期工作。

根据该文件的要求,6月11日,执法队起草了《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6月25日,邀请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各县(市、区)等参加行刑衔接实施办法座谈会,讨论通过。

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基本上给予吸收采纳。如“行刑衔接实施办法”,公安提出了关于第七条建议增加“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要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无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安机关不接收案件材料”,经研究,因第七条属于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故增加到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作为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三款,并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或有关线索的,应当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二)主要内容。

分六章42条。具体为:

1.总的原则。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应急、公检法,消防)、办案原则(应当移送,应当立案侦查,应当依法公诉和监督,应当依法审判)、案件范围(包括危险作业罪在内的9类案件,详见附录)、级别管辖。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两种情形。第二、三章主要是行刑衔接工作中的两种主要方式。

一种是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公安机关的审核接受、立案办理,以及双方存在分歧的解决方式,检察监督等。我们会上分发的两期案例通报,均属于日常执法中移送、追究刑责的案件。

另一种是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注意两点:一是在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而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常务单位,本身负有打击犯罪的职责,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与事故调查同步进行。如“11·9”中天氟硅火灾事故和“1·4”中毒事故,就属于在事故调查结束前刑事立案的案件。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对第二十条的补充与跟进。二是在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根据处理意见而立案侦查。近几年来,追刑的案件基本上属于这方面,但数量较少。如果产生分歧,则通过沟通、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

3.关于证据。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主要问题: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4.第五章协作机制。

(1)长效机制。确定机构、人员;联席会议;每半年信息通报;建立共享信息平台。

(2)联席会议。不定期。四种情形召开。第三十四条。

(3)联合对下级机关案件挂牌督办。

5.第六章附则。主要是移送书格式、内部审批等问题。还有施行日期问题。

四、特点

总体上参照省级有关规定,但结合了衢州实际和基层实践,具体一定的衢州元素。

(一)适用范围上更宽泛。省级实施办法仅规定为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适用,我市实施办法则增加了“其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二)在衔接的具体方式上,更具操作性。

1.省级实施办法关于移送的规定是“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而我市的实施办法则规定为“实行同级移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第五条)。

2.在办理过程中取消了“同级人民检察院”中的“同级”两字(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因为根据我市实际,发生在“两城”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但公安、检察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的,即“两城”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均属地柯城区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一般市检察院不介入。

3.规定了冲突解决办法。在发生移交争议时(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说见新增内容。三是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确。即新增加了便于日常可操作性的内容。

4.确定了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的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级为“定期”)。

(三)新增加了有关规定。

为了充分解决在事故发生后各阶段的行刑衔接工作中的问题,新增加了以下内容:

1.对事故发生后初期的行刑衔接工作作了明确。(1)“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赶赴事故现场”(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事故调查组提出要求);(2)“公安机关应当对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事故调查同步进行”(第二十条第二款,突出“同步”,体现主动性,改变以往被动现象)。

2.对事故调查结束前可能存在的行刑衔接情形予以明确。(1)“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结束前,事故调查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旨在尽早启动刑事立案);(2)“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之后,形成会议纪要,公安机关可以据此作为立案侦查的有关依据。会议纪要作为事故调查材料入卷归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旨在便于公安机关办案、增加压力,也可作为倒查依据);(3)“如发生移交争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充分尊重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意见。公安机关共提出了5条意见,基本予以采纳。除了前面已说明的之外,还增加了一条“公安机关对有关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帮助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实践中具有必要性)。

此外,还作了以下修改。(1)将“检察监督”修改为“立案监督”(第十二条第三款);(2)将“补充侦查意见”修改为“补查补证提纲”(第十七条第一款);(3)将省级的《线索移交书》改为《案件移送书》,份数由一式两份改为叁份(公安、检察、应急各一份)。

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570-3080931。

政策原文: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