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衢州市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组,于2025年6月26日对衢州巨化集团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伏建设项目“4·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以下简称“4·29”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检查了整改落实情况,深入核查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4·29”事故中同景新能源科技(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景公司)、台州浙顺土地整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顺公司)能够按照《衢州巨化集团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伏建设项目“4·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现场安全防范,内部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29”事故中无锡市港发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发公司),因对事故认定和处罚存有异议,事故中倾覆的汽车起重机仍倾覆在事故现场。同景公司、浙顺公司、港发公司针对“4·29”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相关赔付工作仍未达成一致,正经司法途径解决,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查报告相关要求,2024年7月4日,依法对港发公司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9月30日,对港发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5年4月29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决定,目前当事人已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罚款未执行到位。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查报告相关要求,2024年7月4日,依法对港发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魏瑶瑶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9月30日,对魏瑶瑶作出罚款2385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5年4月29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决定,目前当事人已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罚款未执行到位。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查报告相关要求,2024年7月4日,依法对浙顺公司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9月14日,对浙顺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案件罚款已执行到位。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调查报告相关要求, 2024年7月4日, 依法对浙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浩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9月13日,对陈浩作出罚款11108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案件罚款已执行到位。
同景公司对分包单位浙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琪给予停工学习一周,扣减收入5000元的内部处理决定,对浙顺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周吉明予停工学习一周,扣减收入10000元的内部处理决定。
巨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给予扣除全部项目安全履约保证金168万元的内部处理决定。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装备工程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施国有予以扣减收入5000元的内部处理决定,对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叶法予以扣减收入4000元的内部处理决定。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巨化集团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伏建设项目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现场停止施工开展隐患排查检查,经复核,相关责任单位已按要求完成隐患的整改。
同景公司、浙顺公司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已根据报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和事故防范措施。同景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封闭式管理;对项目部所有员工再次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采取了措施,确保现场管理的安全有效;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浙顺公司建立了挖机(打桩机)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再培训再教育。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柯城区发改委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对同景公司及项目经理毛冬军、现场负责人钱群昕立案查处。
五、工作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督促柯城区发改委依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对同景公司及项目经理毛冬军、现场负责人钱群昕立案查处,实现事故调查整体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