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2026年第一季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6-09-30 11:09:15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情况,现对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5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赴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将主要负责人由林某某调整为王某某,但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仍是林某某,未进行相应变更。

【处理结果】 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2 衢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5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的案件移送,称衢州某某有限公司自2025年3月至12月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核实,移送线索属实。

【处理结果】 衢州某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对衢州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3 衢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打料间存放二甲苯(危险化学品)19桶,总重约3吨,超过设计储量1.5吨。

【处理结果】 衢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4 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的相关线索。经核查,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2-硝基-3-甲基苯甲酸加氢反应生产2-氨基-3-甲基苯甲酸,该原料和产品未经正规设计和评价,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5 吴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4日,吴某某驾驶一辆福特全顺厢式流动加油车经过江山市大桥镇江清线平山省际线卡点时,被值守的坛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车上发现3本柴油销售台账。经查,2025年12月开始,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一辆改装厢式流动加油车将柴油销售给林某、刘某某等人,累计违法所得33874.5元。被查获时,流动加油车内仍有865升柴油。柴油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吴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 吴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吴某某: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3.没收违法经营的865升柴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叁仟捌佰柒拾肆元伍角整(¥33874.5)的行政处罚。

6 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3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期项目北厂区西侧租赁厂房区域存放每桶200kg的4-甲基苯胺28桶,存放每桶300kg的48%的氢溴酸(HBr)水溶液39桶。共计约1.73吨危险化学品,均未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

【处理结果】 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2026年1月4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7 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未与开化某某物流服务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场地租赁协议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对开化某某衣车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