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衢州航区突发水上交通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交通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保障航道畅通,控制突发水上交通事故扩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水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通航水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突发险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发生在该区域以外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政府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行为。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加强预防,部门联动。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演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水上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快速高效组织救援。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及时组织救助,全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1.5.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交通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搁浅、沉没、触损、溢油、危险品泄漏、火灾等),以及水上交通人命、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5.2水上交通应急处置
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省“航运浙江”建设的不断推进,水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但一般等级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以下风险:一是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二是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整体不足;三是衢州通航水域应急性锚地少,具有洪汛期流速高、流态紊乱、水位涨落迅猛等特点,应急救援难度较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衢州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负责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具体业务接受省港航管理中心指导。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视情设立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行动组。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成员进行调整。
3.2.1衢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1)研究决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关问题。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中止与终止程序。
(4)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
(5)分析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决定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
(6)指导监督县(市、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7)完成市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2.2衢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与市级相关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及完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指导县(市、区)水上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
(5)组织水上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承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按照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事故水上搜救、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事件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3)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事故救援期间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及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陆上现场秩序;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救援物资、设施的道路运输畅通,确保救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控制相关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5)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水域环境的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7)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水文资料;按照现场救援要求进行水工程应急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发水域周边进行管控、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之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支持,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
(1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救助;协助做好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指导协调转移、安置遇险人员。
(1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助做好水上旅游船舶遇险事故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遇险事故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13)市体育局。参与涉体育运动、船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5)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参与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抢险施救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2.4相关单位
(1)当事方所属公司。迅速展开救援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实施水上交通搜救行动;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
(2)当事方船舶。迅速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有关部门报警;尽量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听从应急救援部门的指挥、协调。
3.2.5应急行动组
市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组在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在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可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组。市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组由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政府
职 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船、气象预报、经费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传达落实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职 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指挥、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负责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做好人员疏散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指导救援方案制定;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事件成因分析意见,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参考。
(6)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指导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记者采访。
(8)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 责:负责应急力量的交通、通讯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港口、码头(渡口)、船舶的检查监管,加强航道巡查,努力减少事故隐患;落实相关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有关部门要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加强值班值守。有关部门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车船和通讯等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金准备。结合我市水上交通特点,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准备。
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照《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参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结合衢州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实际需求,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险情)(I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险情。
(2)重大事故(险情)(II级):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 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险情。
(3)较大事故(险情)(III级):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 吨以上100 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险情。
(4)一般事故(险情)(IV级):指造成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200 kg以上1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险情。
根据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市、县两级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5.2.1 IV 级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2 III级响应
启动市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同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必须启动本级响应预案,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其他未达到较大事故等级但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等较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视情启动应急响应。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Ⅱ级、Ⅰ级响应
启动市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视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指令,协调调度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3)召开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4)中央领导、国务院工作组、省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后,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5.3.1信息报告程序
(1)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当接到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事故等级报告时,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置建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时效的规定向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5.3.2信息报告内容
(1)遇险者应向当地地方海事部门(报警电话12395)、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报告险情,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2)相关部门向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
5.4.1事故的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发挥自身力量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环境污染,并等待专业救援力量到来。
5.4.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全力控制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及实际情况,决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调集和配备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掌握现场工作状态。
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V 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I 级响应),由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故(II 级和I 级响应),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4.3现场应急措施
事发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到达现场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2)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3)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增援。
(4)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随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第一时间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发生II 级以上事故险情时,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严重危害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5.6.1应急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中止水上交通应急行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水上交通应急行动。
5.6.2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终止应急行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应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较大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由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大小,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物资和装备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组织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职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当地实际,不定期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