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12-18 11:25:19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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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火警分级

1.7火灾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火警受理与报告

3.2应急响应机制

3.3先期处置

3.4市区衔接

3.5力量调集

3.6处置行动

3.7信息报送与发布

3.8响应结束

4.灾后处置

4.1调查与控制

4.2善后处置

4.3事故调查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力量和装备保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6.1宣传

6.2培训

6.3联席会议

6.4演练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安全、有序处置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高效地调度综合救援力量,运用科学的技战术措施,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浙江省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及森林、草原以外的三级及以上火灾事故,一、二级火灾的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以赴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根据不同火灾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损失及影响。

1.5.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县(市、区)级履行属地责任,按照火灾事故响应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火灾事故的组织应对工作。

1.5.3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筹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尽其责、协同配合、群策群力、科学高效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4坚持应急联动、迅速响应。保持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状态,畅通纵向、横向指令信息传达渠道,按照灾情就是命令的原则,做好应急响应、遂行出动和协同处置等工作。

1.6火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1.6.1一级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偏远农村及其它明确不会造成较大火灾的火警。

1.6.2二级

(1)有1~2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县(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警。

1.6.3三级

(1)有3~4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警。

1.6.4四级

(1)有5~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6.5五级

(1)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7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指挥处置全市火灾事故。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业集团、市气象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负责人。

2.1.2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火灾事故救援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修订和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4)统一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启动市级应急响应(一般、Ⅲ级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行动。

(5)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6)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及破拆机械等相关设施设备。

(7)负责组建和调用市火灾事故处置专家组,辅助事故处置决策。

(8)负责指导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9)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视情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导控工作;加强网络媒体、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网络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市发改委:配合消防、应急部门协调火灾事故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参与火灾事故后的重建工作。

(4)市经信局: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火灾处置相关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处置教育系统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组织火灾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依法控制火灾相关责任人,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8)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保障市级预算部门消防救援工作相关经费支出;指导各区财政做好消防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周围区域大气、土壤、水源等进行应急监测;调派专业力量或督促指导事故单位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处置污染物,减少环境污染。

(10)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现场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关闭火灾发生地相应的供气管道阀门,协调园林绿化养护车辆,协助做好供水保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2)市水利局:做好火灾现场天然水源供水资源调度工作。

(13)市文旅局:负责协助处置文化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4)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医疗专家参与伤员救治。

(15)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调度市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负责调度应急救援保障物资;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火灾处置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处置涉及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7)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处置违法建筑、违章搭建类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8)市水业集团:负责火灾发生地的供水管网压力调整,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

(19)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局部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断电处置和应急照明。

(2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气象监测、预警,及时报送市指挥部。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当发生处置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涉及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协调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专业指挥负责现场灭火救援专业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等工作。属地指挥统筹县区级部门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

根据需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协调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做好协助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业指挥;属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属地指挥。市级相关部门主要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选择设置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交通管控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属地处置组、通信保障组和技术专家组等,各工作组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参战力量之间协同作战,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作战安全管控。

(4)保持与市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灭火救援行动进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2.2办事机构

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2.2.1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具体承担本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火灾事故相关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上报火灾事故重要信息;

(3)推动本市火灾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拟订(修订)与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制定(修订)县(市、区)火灾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6)组织开展本市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7)组织开展本市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的联系;

(9)组建现场指挥部,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0)承担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及日常工作。

3.应急响应与处置

3.1火警受理与报告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启动响应等级,联动相关力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严禁谎报火警,不得阻拦报警。

3.2应急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灭火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或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的,经市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二级火警,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处置为主。其中,二级火警应启动县级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三级火警或达到一般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的,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级有关部门到场参与处置,启动衢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四级火警或达到较大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的,市、县(市、区)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衢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五级火警或达到重大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的,市、县(市、区)级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衢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提请省政府启动《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达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分级标准的,市、县(市、区)级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提请省政府启动《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3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指挥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减小社会影响。

衢州市119指挥中心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总指挥部视情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市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商,研究部署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处置。

3.4市区衔接

启动等级响应后,市级现场指挥部各级指挥员在赶赴现场途中可以授权县级现场指挥部相应岗位指挥员暂时行使指挥权。市级现场指挥部组建后,县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各工作组衔接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相应工作组,共同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

3.5力量调集

3.5.1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现场灾情需要,可调集全市范围内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与现场处置;对于需要调度衢州市以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经报请市总指挥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申请。

3.5.2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6处置行动

3.6.1确定处置方案。由灭火救援组会同技术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总指挥同意。当救援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处置内容分别制定分方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

3.6.2组织现场救援。灭火救援组根据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开展人员营救、灭火处置等工作。现场发生人员受伤时,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救援力量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现场急救与监护转运,并做好院前急救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后续医疗保障工作。

3.6.3实施秩序管控。秩序维护组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划定现场管控区域,安排专人进行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持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管控组在事故现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快速到达现场,保障受影响人员和车辆快速疏散转移出现场。属地处置组做好受火灾事故影响人员的疏散、转移、安置、安抚(包括现场人员和送医治疗人员的安抚)等工作。

3.6.4环境气象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周边大气、水体等进行实时监测,提出受环境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意见,并针对灭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控等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气象部门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火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3.6.5应急资源调度。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协调调动园林、环卫等洒水作业车辆,大型工程机械以及电力、燃气等相关领域专业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6.6联合调度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中心、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中心建立联合调度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负责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公安相关力量做好现场协同处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中心负责调度现场交通管控和通行保障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指挥中心负责调度医疗救援力量,统筹做好院前急救和伤员救治等工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做好支撑保障工作。

3.6.7综合协调保障。属地处置组统筹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物资装备和后勤等保障工作。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应急局统筹调度全市相关资源做好支撑。

3.6.8现场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对事故现场做出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3.7信息报送与发布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组织实施,切实按照“三同步”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牢牢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信息发布由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3.8响应结束

火灾已扑灭,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救援处置参与单位在市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撤离,并办理工作交接后撤离。如有必要,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由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监护,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4.灾后处置

4.1现场控制与初步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并依法对火灾相关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应及时开展火灾事故的初步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

4.2善后处置

事发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4.3事故调查

4.3.1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发生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3.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4.3.3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行业性、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整治,消除行业性、区域性风险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

5.2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消防部门作为常备力量,配齐常规装备物资,特殊物资由属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6.宣传、培训与演练

6.1宣传

县(市、区)政府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6.2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6.3联席会议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1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6.4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衢州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附件1

火灾分级标准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火警分级标准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一、一级火警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偏远农村及其它明确不会造成较大火灾的火警。

二、二级火警

(1)有1~2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县(市、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警。

三、三级火警

(1)有3~4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警。

四、四级火警

(1)有5~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五级火警

(1)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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