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严查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现曝光第八批典型案例,以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谨慎选购。
1.龙游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22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游某摩托车经营部行作出罚没10752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对其店内在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送检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以1200元/辆和1000元/辆的价格从河北某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批次上述型号的电动车放于店内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涉案货值金额6720元,因暂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给搭载过量电池留下空间,造成整车质量过重,影响制动性能,带来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开化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7日,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化某车行作出罚没6914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重或篡改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蓄电池防篡改、使用说明书项目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共进购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进购价格为2280元/辆,其中,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530元。因当事人未建销售台账,当事人无法召回已售电动自行车,上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456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未建立销售台账导致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风险隐患,影响安全驾驶。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3.常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0日,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620元、没收不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常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两辆涉嫌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车辆号牌安装位置、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要求。 经查明,为2024年6月,当事人从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为700元/辆,销售价格为1100元/辆,货值共计2200元。因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暂未销出,故无违法所得。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防篡改项目存在短路隐患,不仅影响续航里程及电池寿命,更有可能发生自燃,引发火灾,危及安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