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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4-16 17:16:05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对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应急〔2021〕55号)和衢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的通知》(衢安监〔2016〕7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拟将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何燕  

联系电话:18105709798

传真:0570-3080058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区江郎中路2号

附件: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局对下列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拟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1.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应急〔2021〕55号

http://yjj.qz.gov.cn/art/2021/9/28/art_1229200309_2366930.html

2.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的通知(衢安监〔2016〕72号) https://www.qz.gov.cn/art/2019/8/27/art_1229039146_219494.html

附件2: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下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临时性清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主要对《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应急〔2021〕55号)和衢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的通知》(衢安监〔2016〕72号)进行清理。2023年9月22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对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于2023年11月1日施行,《衢州市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应急〔2021〕55号 )与其有冲突,拟予以废止。对《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已制定出台了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我局制定的裁量细则与省应急管理厅裁量细则相关规定有较大出入,且目前我局在行政处罚中均采用省应急管理厅裁量基准,对该裁量细则拟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