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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4-10 11:26:16      字体:[ ]

衢应急〔2024〕2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提升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水平,根据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及时惩处相关违规行为,提升我市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水平,根据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规定

(一)本制度适用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包括市安委办、危化专委办、工矿专委办,下同)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包括一般安全生产类专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专家,下同)的管理。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荐上报被应急管理部或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的总体管理和记分决定。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的监督。

二、服务和监督

(一)受本办法管理的安全生产专家,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在衢州市范围内的服务活动,应提前或在服务开始后三日内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告服务情况。

(二)安全生产专家应在所聘任行业领域和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高危行业领域专家可从事一般行业领域的服务),不得超行业领域服务(服务前取得属地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不得超自身能力服务。一般安全生产类专家可参与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预防机制或刑事合规评审,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核查,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救援演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服务事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专家仅可参与应急救援咨询、应急救援培训、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救援检查、应急救援演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应急救援服务事项。

(三)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意见或作出的结论负责。专家认定问题隐患应注明相关依据条款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确实没有依据条款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隐患可注明相应的现实危险。对应进行实地查看的服务事项,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现场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评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预防机制或刑事合规评审,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现场类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核查(对整改内容简单且能通过照片或视频核查的除外)等,专家必须进行实地查看。

(四)安全生产专家在服务活动中,应亮明身份、出具专家安全服务证,主动宣读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服务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做好专家服务活动的监督工作,不得以非正常利益诱使专家出具或作出不客观意见结论,不得以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专家出具或作出不客观意见结论。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分行业领域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回访工作。回访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批次。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电话回访或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应于每季度季末前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季度回访情况,回访中如发现应给予专家记分的情形应及时报告。

三、记分管理

(一)安全生产专家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每个记分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从作出该记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有效期满后,被记分行为已按规定处理的,该记分予以消除;未按规定处理的,该记分继续有效,完成处理后予以消除。

(二)安全生产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该专家进行记分:

1、在政治、法律、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

(1)违反政治纪律的,一次记12分;

(2)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一次记12分;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记12分。

2、违反专家管理要求的

(1)在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务活动中未亮明身份或未出具专家安全服务证的,一次记1分;

(2)未按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告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务活动的,一次记1分;

(3)未按要求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一次记2分;

(4)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超所聘任行业领域和自身能力范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一次记3分;

(5)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部门专家服务活动工作安排的,或半个年度未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服务活动的,一次记3分;

(6)拒绝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测评,或经补考后仍不能通过的,一次记12分。

3、违反工作程序的

(1)未经批准擅自简化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程序(不含实地查看工作程序),或缩短安全生产服务时间的,一次记2分;

(2)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结束后,不按要求出具意见、作出结论或签名确认的,一次记3分;

(3)对应进行实地查看的事项未开展实地查看,或实地查看未涵盖重点场所、关键装置、重要设施的,一次记6分。

4、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

(1)认定问题隐患没有注明相关依据条款,或没有提出整改建议的,一次记2分;

(2)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如服务内容有重大缺失,擅自降低重点内容服务标准,出具或作出的意见结论有重大错误的等),一次记6分;

(3)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等服务尺度不一、显失公正的,一次记6分;

(4)出具的意见或作出的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重要安全问题的,一次记12分。

5、违反工作纪律的

(1)在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时,对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未主动向政府部门告知并提出回避建议的,一次记2分;

(2)违规使用他人名义签名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签名的,一次记6分;

(3)违反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一次记6分;已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一次记12分;

(4)在政府部门支付服务费的活动中,又收取企业等服务对象专家费的,一次记6分;暗示或要挟服务对象给专家费的,一次记12分;

(5)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名义招揽业务或者利用协助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记12分。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政府委托企业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次记6分;

(2)政府直接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次记12分;

(三)一个专家同一行为只给予一次记分,有不同记分分值的按分值高的标准进行记分。多个专家对同一行为负有责任的,分别给予记分。

(四)记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含短信)等形式将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告知被记分人。

(五)专家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记分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三、结果运用

(一)根据记分结果对专家安全服务码进行赋色,分绿码、黄码、红码。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专家记分达到6分的,对其安全服务码赋黄码,暂停其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3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暂停期满后,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恢复其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终止其专家资格。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专家记分达到12分的,对其安全服务码赋红码,按程序终止其专家资格。

(四)应急管理部门推荐或选聘专家时,应将其记分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