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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矿山开停工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3-04 14:20:51      字体:[ ]

衢安监〔20136

 

各县(市、区)安监局,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全市矿山生产运行情况,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我局制订了《衢州市矿山开停工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辖区内的矿山在2013年1月31日前对企业开工、停工和复工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从2月1日起书面报告开停工情况。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矿山生产运行情况,每月28日前将矿山生产运行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安监局矿山危化处。

 

一三年一月十四

衢州市矿山开停工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全市矿山生产运行情况,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我市范围内所有经审批的矿山企业、矿山建设项目、坑(巷)探工程(以下简称矿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开工、停工和复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新矿山开工建设前必须经依法批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过期的矿山以及依法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要自觉主动停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的矿山,停产后需要复工的,要组织复工检查。检查结果确认符合复工条件的,经矿山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复工。

五、矿山开工、复工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接受教育的员工要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六、新开工的矿山、计划停产15日以上的矿山,需在开工、停工、复工3日内,将开工、停工、复工情况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七、相关矿山应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开工、停工和复工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矿山,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根据非法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的矿山,未对开(复)工条件书面确认擅自恢复生产的,按违章指挥处理。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开停工 制度

抄送:省安监局,市公安局。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