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安监〔2015〕8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集聚区分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4〕13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以上,且是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
2、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1、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以上,且是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
2、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省安监局权限外的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省、市安监局权限外的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1、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审批,具体的审查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2、市安监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
(1)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其他不需要通过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审批;
(2)负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
(3)与国土资源部门对《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联合评审。
(四)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1、市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跨县(市、区)的;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市安监局权限外的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省安监局保留下列企业直接审批: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3)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4)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
2、衢州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由省安监局直接审批以及省安监局委托江山市安监局审批以外的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审批。
3、 江山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江山市辖区内除下列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审批: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4)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5)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
(六)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市安监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指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7)巨化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省安监局负责对下列企业申领(包括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
(1)省部属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2)地下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具有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3)尾矿库。
2、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除省安监局负责的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及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延期、变更)的受理、审查、颁发。
(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1、市安监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的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柯城区、衢江区安监局负责。
(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1、省安监局负责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
2、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包括县(市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等工作。
(十一)重大危险源备案
1、市安监局负责巨化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十二)应急预案备案
1、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总公司)的应急预案备案。
2、市安监局负责巨化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衢州西区以及其他市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十三)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方案备案
1、市安监局负责巨化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企业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方案备案工作。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方案备案工作。
(十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审批
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十五)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审批
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十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1、市安监局负责巨化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工作。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工作。
(十七)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市安监局负责巨化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
2、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
(十八)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2、市级安监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
3、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十九)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2、市级安监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3、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二十)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1、省安监局负责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2、市级安监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二十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省安监局负责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2、市级安监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二、本次委托下放县(市、区)安监局的许可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安监局权限内的,除下列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位于化工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
(4)跨县(市、区)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安监局权限内的,除下列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含核发、变更和换证)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巨化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区本部辖区以及衢州西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高速公路加油站。
(三)其他审批事项
实行“一事一委托”。
三、委托事项流程调整
(一)本次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为全过程委托,受托单位需负责该委托事项受理、审查、审批工作。
(二)受托单位根据受托事项完成审查后,填写相应的审查书,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受托单位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指南、审批文书由市局统一制作,另行下发,并在市局网站发布。市局对委托事项审批结果实行“见章盖章”。
四、其他事项
(一)受托方应当配备与委托审批事项要求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装备,明确负责具体审批工作科室,配足审批人员,配备彩色打印机等工作必需设备,建立相关经费保障机制。
(二)审查意见书、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发证时间,有效期以受托方批准人签批之日为准。
(三)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衢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