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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28 08:52:2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凭借其专业优势,在提升地方安全生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专家在开展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及时惩处相关违规行为,提升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水平。近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创新出台《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对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记分管理。

办法明确,专家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每个记分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从作出该记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期满后,被记分已处理的,予以消除;被记分未处理的,继续有效。

根据专家服务活动情况,办法细化列举了5种记分情形25项内容,每项内容都具体给定了记分分值,提高了专家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存在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违反政治纪律的;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拒绝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测评,或经补考后仍不能通过的;出具的意见或作出的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重要安全问题的;违反保密规定,已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在政府部门支付服务费的活动中,暗示或要挟服务对象给专家费的;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名义招揽业务或者利用协助政府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直接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存在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对应进行实地查看的事项未开展实地查看,或实地查看未涵盖重点场所、关键装置、重要设施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如服务内容有重大缺失,擅自降低重点内容服务标准,出具或作出的意见结论有重大错误的等);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等服务尺度不一、显失公正的;违规使用他人名义签名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签名的;违反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在政府部门支付服务费的活动中,又收取企业等服务对象专家费的;政府委托企业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存在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超所聘任行业领域和自身能力范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部门专家服务活动工作安排的,或半个年度未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结束后,不按要求出具意见、作出结论或签名确认的。

存在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未按要求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未经批准擅自简化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程序(不含实地查看工作程序),或缩短安全生产服务时间的;认定问题隐患没有注明相关依据条款,或没有提出整改建议的;在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时,对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未主动向政府部门告知并提出回避建议的。

存在下列2种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在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务活动中未亮明身份或未出具专家安全服务证的;未按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告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务活动的。

根据该办法,记分结果将对专家安全服务码进行赋色,分绿码、黄码、红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赋黄码,暂停服务3个月,进行约谈;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赋红码,终止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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