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会商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调整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响应分级及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终止
5 区域应急联动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应急准备保障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
8.2 责任落实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障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全市并侧重于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属地为主、区域联动。落实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强化市县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省级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定期会商研判,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国网供电衢州分公司、市气象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并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负责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专项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2)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有关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6)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7)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开展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更新扬尘源中的建筑施工项目清单,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公共交通运力应急响应保障工作;落实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对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对营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宣传工作。
(12)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13)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大对渣土运输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等行为的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市区物料、垃圾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产生道路污染行为的查处。
(14)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的运行调度。
(15)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16)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订矿山及土地垦造、土地收储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露天作业矿山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土地垦造、土地收储扬尘控制措施。
(17)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
(18)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和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等级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工作。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或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3.4 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发布,必要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经监测预测,衢州市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或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建议,及时制作《衢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衢州市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或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建议,及时制作《衢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橙色、红色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审核批准的《衢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将《衢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5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级别,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3.6 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政府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方面要求。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其他溶剂型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5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浙江省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金华、丽水、杭州等周边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与周边地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
收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黄色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黄色预警提示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后,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黄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收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或省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提示信息后,市指挥部按照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分别上报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7.2 应急准备保障
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7.3 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联合气象部门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7.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 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3.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3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国网供电衢州分公司、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