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安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衢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衢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宁可抓重、不可抓漏”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四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严格审核行业领域准入条件,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并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指导并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行业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在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
(八)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九)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起草本行业领域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指导并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五)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做好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及机构资质审批管理。
(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有关中央、省属在衢企业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含全口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下同)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和下达年全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对于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协调落实监管职责,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明确监管责任。
(六)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全市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七)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十)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一)完成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市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治理和督查。
(五)推动各区块、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中央、省属在衢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市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七)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巡查、约谈、排查整治、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工作。
(九)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市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二)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负责市级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五)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市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省委宣传部下发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提示单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等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负责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录制业和电影院线、电影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负责统筹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突发热点敏感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五)指导、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六)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责:
(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委网信办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委党校职责:
(一)负责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校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专项规划。
(二)负责建立完善高风险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三)指导能源、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负责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分工做好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五)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市粮食收储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负责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职责:
(一)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指导小微企业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机械、汽车、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医药、稀土、轻工、造纸、食品、纺织、盐业等行业管理。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五)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引导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管控水平,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六)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并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工程、化工、矿山等相关专业人才。
(三)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办学、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教育部门审批的未批先办机构的取缔或上报当地政府取缔。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校园危化品、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专用校车和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督促校车运营企业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科研院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承担市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含高速公路),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
(三)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管理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参与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查处。
(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六)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公墓、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落实机构内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全民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四)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供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根据市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指导各县(市、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职责:
(一)负责人力社保类办学、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含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规定落实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
(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支持。
(六)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资源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负责依法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六)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七)负责尚未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在环评审批工作中提醒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或委托)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职责:
(一)承担市建设施工安全、市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 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另有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并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市供水、燃气、道路广场桥梁、城市亮化、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房屋建筑、城乡老旧房屋、直管公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城市雕塑建设等工作。
(七)牵头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液化天然气点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九)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运输企业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内河辖区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旅游客运项目的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划定通航水域水上游乐活动的水域范围;负责游船(轮)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项目开业前的指导。
(六)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协调、监督全市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七)负责民用机场行业和职权范围内的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民用机场地方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民用机场项目建设,负责民航行业管理外的通用航空管理。指导、监督港区内新(改、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组织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八)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江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水利风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承担市农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业、淡水渔业以及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长廊、凉亭等农村公共建筑安全管控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和农药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负责农机培训学校的资格审核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五)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池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设施、动植物防疫、农村能源、畜牧养殖、畜禽屠宰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负责渔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规划、基础建设、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林区、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负责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承担市商贸流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指导电子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指导督促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牵头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整治工作。
(六)拟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职责:
(一)承担市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三)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含电竞酒店)、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场所、旅游A级景区、等级民宿、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景区游乐园及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含户外拓展训练)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牵头负责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安全预评估,督促落实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市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责任单位及持有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的安全播出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八)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卫健委职责:
(一)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托育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四)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医疗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工作,指导急救机构和救治医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治快响机制,提升创伤患者救治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保障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事运输供应站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监督工矿、危化、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五)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六)制订全市性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八)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九)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十)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协助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纳入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三)参与或组织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
(四)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六)组织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体育馆、游泳馆、篮球馆、足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室内冰雪运动场所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氦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的载人航空器项目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级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级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国动办职责:
(一)负责地方军工企业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企业在防护等专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处置。
(二)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
(四)负责所属单位及组织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数据局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电子政务项目的联审工作。
(二)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数据归集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职责:
(一)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负责直管的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出租房、车辆等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市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域设施、设备和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竞赛活动。
(三)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代表劳动者参与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各级工会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系统内评选评优工作的考核指标。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团市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动员企业团组织发动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做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妇联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指导县(市、区)常态化开展来料加工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
(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市新闻传媒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负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职责:
(一)承担市消防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三)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与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做好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
(六)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事故灾害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保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的气球施放资质许可,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邮政行业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通信发展办职责:
(一)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第五十条 衢州军分区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政府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武警支队职责: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五十二条 铁路衢州站职责:
(一)负责全市铁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履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辖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铁路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管辖范围内车站的旅客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保证供电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协助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四)做好全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评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确定各类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特色小镇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小微企业园由经信部门牵头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
第五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结合各地实际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管理。
第五十七条 醇基燃料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
醇基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液体燃料。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住所实施监管;负责对相关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
(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和商超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责任。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涉嫌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燃料企业、车辆、人员的资格管理,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个人,督促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燃料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电子运单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醇基燃料企业环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危废处置进行监管指导。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抽查醇基燃料使用场所,对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燃料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醇基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和整治。
第五十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等环节风险源头治理,科学衡量、评判存在的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强化源头管控。
(二)住建部门:负责对随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环节进行安全监督。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权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开展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参与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产权、运营或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七)供电公司: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与改造、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技术支持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使用宣传。
第五十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的各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执行军事、警察、海关、海事、应急管理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一)公安部门: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实施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查处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二)民航主管部门:负责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颁发工作;加强机场周边净空环境保护,确保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三)经信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规定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的产品识别码。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职责分工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2024版)〉的通知》(浙安委〔2024〕6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安委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衢市安〔2022〕15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