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保障群众安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机构
3.4 专家组
3.5 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调查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褒扬激励
7.4 责任追究
8 综合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运输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正视极端异常气候给森林防灭火工作带来的严峻形势和重大压力,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省、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意见、实施意见和任务清单。
3.《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关联工作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做到快速响应、科学组织、积极救援、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及森防指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对主体,市森防指及其工作组原则上不替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防指的组织指挥权。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保护重要目标作为首要任务;落实专业指挥员刚性要求和安全员制度,科学、规范组织现场指挥;加强火场统筹管控,果断执行火场周边断电、断气、断油等措施;严格落实扑火守则和安全禁则。
4.预防为主,直面极端。持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加强森林扑火力量建设,提升预警监测能力,落实重要时节战备值班制度,修订完善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极端情况下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和保障方案。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保障群众安全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及市公安局、市军分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的领导下,组织森林火灾处置应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2)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协助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市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5)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衢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处置应对由县级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县域的森林火灾处置应对,由相邻县级森防指分别组织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必要时由市森防指组织指挥。跨市域的森林火灾处置应对,市森防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指挥,并建立市际间沟通协调机制。跨省域森林火灾的处置应对按四省边际联防机制执行。
各地森防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决策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3.4 专家组
市、县森防办建立专家库,为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3.5 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敏感时期或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市森防指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军分区、武警衢州支队、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省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工作指示;密切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火场态势和灾情变化,指导、制定现场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和现场处置工作,适时调整力量编成和任务区分,安排扑火队伍休整和换防,申请、调度各类物资。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做好伤员转运救治,做好送医院救治死亡和受伤人数统计。
4.火场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或形成灾害隐患。
5.通信保障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和相关电信运营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和保障火场和周边区域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赶赴火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火灾及周边区域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运输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市军分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武警衢州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协同,协调驻衢部队。
8.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协助现场指挥决策。
9.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群众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受灾区域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受灾区域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扑救以县乡两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村级早期处置队伍、消防救援机构为辅,军队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申请航空护林飞机支援,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火灾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队伍作为增援力量。
1.村级先期处置队伍由林业部门统筹、乡镇森防所调动,县域内及各乡镇(街道)、林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由县森防指负责调动;跨县域扑火队伍由市森林防办负责协调、调动。
2.重要防火期各地要安排扑火队伍战备值班,第一时间调集和投入重兵。
3.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逐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
4.消防救援机构可调用于中继供水、民居保护等任务。
5.市、县森防办根据需要调用民安、蓝天、红十字等社会救援力量为火灾扑救提供保障服务。
6.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相结构、用火习俗和特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5.1.2 预警发布
市、县森防办应组织会商研判,制作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向各地、各成员单位发布后,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5.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和森林火险等级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及时核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大森林防火警示宣传力度,注意野外火源管控,落实人员、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各地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市、县森防办视情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检查。
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和带装巡防,市、县森防办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检查。
5.2 林火监测和预警反馈
1.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信息,各地要及时组织热点核查并反馈情况。
2.根据省森林防灭火专题预警信息,各地要及时反馈防范动态。
3.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5.3 信息报告
各地各级森防办(所)要按照规定报送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森防办,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防办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同时通报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敏感区域的森林火情。敏感区域主要包括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设施、油料燃料库、易燃易爆场所、重点输电线路、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等。
2.发生在敏感时间的较大森林火情。敏感时间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党、国家和我省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级安保响应期。
3.由衢州市域外发生并蔓延至衢州市域境内的森林火情,或发生在衢州市域内的可能会蔓延至衢州市域外的森林火情,市域范围内县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
4.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情。
5.发生明火 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情。
6.发生初判过火面积 50 亩以上的森林火情。
7.发生森林火情,需要申请省航空护林站飞机增援,或者需要跨县域调动力量增援扑救的。
8.发生森林火情,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上级部门关注或批示的。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置
林业部门、林地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置职责。发现火情后,林地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森防办和林业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早期处置队伍的建设和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情发生后,先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指挥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明火持续燃烧2小时以上的由当地县(市、区)森防指赶赴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燃烧6小时以上,由市森防指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林相结构、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6.3.1 组织与动员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多方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
6.3.2 现场扑救
现场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分区,分别任命分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区域扑火的组织指挥。
6.3.3 装备调度
根据扑火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区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需要航空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所在地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领导同意后,报省森防指批准,实施航空护林飞机吊桶洒水作业。
6.3.4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或林区建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调派扑火力量,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做好转移群众安置、保障工作。
6.3.5 救治伤员
派出医疗救护力量赶赴火灾发生地,按需组织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转运。
6.3.6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7 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扑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气站、输电设施、民爆仓库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建设引水灭火设施、营建防火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6.3.8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9 发布信息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6.3.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划分责任区域,安排扑火队伍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6.3.11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4.1 Ⅳ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发生有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跨市、县域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做好为火场供水准备。
(3)视情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
6.4.2 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市森防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视情向省森防办请求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市森防指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市公安局对火场周边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疏导,维护火场周边治安秩序,确保各方救援力量快速到场。
6.4.3 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火场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组,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组织、协调驻衢部队、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4)市森防办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扑火作业;
(5)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确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或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600公顷;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森林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相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市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市森防指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市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调派医疗救援力量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6)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省森防办请求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省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8)执行省森防办派驻工作组的相关工作要求。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森防办按相应等级成立森林火灾调查组,及时组织森林火灾调查和评估,查明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林地受害面积,复盘救援过程,明确整改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市森防指提交调查报告,建立火灾调查处理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办协调。必要时,由市森防办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7.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森防办、相关成员和属地乡镇(街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查找工作短板,汲取经验教训,完成闭环整改。
7.3 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森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时约谈县、乡、村相关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灾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
8 综合保障
8.1 队伍保障
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先期处置队伍、消防救援、社会队伍的培训和建设,保证形成充足、有序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县域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防办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8.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8.3 技术保障
建立省市县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及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扑火作业。
资规部门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
林业部门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市、县两级森防办组织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8.4 物资保障
实行市、县两级森林扑火物资储备机制,涉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火灾扑救过程中,首先动用当地森林扑火储备物资,不足部分,再由市森防办从市级物资储备库中调用,必要时,由市森防办协调调用县(市、区)的森林扑火储备物资。
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保障事项,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应制定森林火灾扑救保障方案,落实各扑火及处置力量的油、水、食品等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森防办牵头修订,报市森防指批准后实施,预案解释由市森防办负责。
2.预案实施后,市森防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市森防办组织开展预案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9月28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衢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衢森防指〔2021〕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