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将4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衢州某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案
2024年5月3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监测发现:衢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浙HA799*/浙HA01*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从江西赣州开往福建福州的过程中,连续驾驶车辆行驶6.66小时。
经调查,衢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动态监控人员虽有提醒驾驶员休息,但未对驾驶员休息情况及后续驾驶情况持续跟进并纠正违规行为,导致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长达6.66小时。该公司动态监控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规定。因衢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浙HA799*)属本年度第二次违法,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衢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2023年7月10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其旗下网约车平台向浙H955U*小型轿车派发了双岭中路灵溪花园北门至吾悦华府东门的订单,浙H955U*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某按照订单为乘客提供了网约车服务。
经调查,浙H955U*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接入该车辆时未对车辆资质进行审核,放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平台,并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的规定,给予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案
2024年1月16 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10月19日上报的浙H12179*牵引车/浙 H723* 挂重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单显示的货物信息为“煤焦油馏出物,易燃的”,未在该车罐体检验报告中的适装介质列表中。
经调查,2023年10月19日,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安排浙H12179*牵引车/浙 H723* 挂重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一批危险货物(煤焦油馏出物,易燃的,UN编号1136)从内蒙古赤峰市运往河南省安阳市。在该车最近一次罐体检验报告(2023年2月7日)适装介质列表中没有“煤焦油馏出物,易燃的”该项危险货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浙江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3年7月6日,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浙H1444*自卸货车装载沙石(可分解)行经351国道金华方向K21+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9.9吨。
经查,浙H1444*自卸货车为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高于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8.9吨,超限率157.74%。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且违法程度严重。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给予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