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应急〔2023〕37号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衢市司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参考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安全生产类 | 例如危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行业,内容涉及不特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面的文件 |
2 | 应急管理类 | 例如防汛防台、森林防灭火等自然灾害防范,灾害救助,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面的文件 |
3 | 行政裁量类文件 |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
4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5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二)
——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全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突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 (参考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制定应急管理五年规划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应急管理五年规划、化工行业五年规划等规划 |
2 | 制定有对安全生产、灾害防范救助和应急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制定我市安全生产、灾害防范救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4 |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政府投资的涉及应急管理公共建设项目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5 | 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的事项 | 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需录入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同级政法委报备的重大决策事项 |
6 | 其他重大事项 |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三)
——政府合同
定义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是指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行政协议及重大民事合同等。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各类行政协议 |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行政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
2 | 框架性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3 | 招商引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4 | 需经局党委会决议的各类重大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5 | 其他政府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情形包括:一、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停止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任停止施工;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个人2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生产经营单位5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行政许可:(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用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或资格证书使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四)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的; (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主体履行行政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
2 | (衢州)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
4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相关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工作、未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擅自更改、简化相关程序或者内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6 |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7 | 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 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
1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
17 | (衢州)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 |
19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2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 |
2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十条 |
22 |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3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
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
25 |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十五条 |
2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十五条 |
2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八十条 |
2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
2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十条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
31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3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3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车辆出入库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3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3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十条 |
3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37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危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 |
4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41 |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42 |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4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 |
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十条 |
4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十条 |
47 | 对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十条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5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5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 |
5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 |
5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 |
5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5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 |
5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5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
6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6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6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6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6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6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6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67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6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
6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7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7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7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
7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7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7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76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77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7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
7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十条 |
8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
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
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
8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合同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8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8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8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建立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87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八十条 |
8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八十条 |
8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90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9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
9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
9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三十二、八十条 |
9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95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9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
9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 |
9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9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1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
1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
10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八十条 |
103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第三十条 |
104 | 对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105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1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
10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
10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11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11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11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 |
11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 |
11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 |
11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
1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11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11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12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1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
12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1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1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1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1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
1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八条 |
13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1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
1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
1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
1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
1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
1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
1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
1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139 | 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
1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
1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
1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
1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14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延期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 |
1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 |
1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1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
148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
149 | 对有色企业未按规定对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及未按规定维修或报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四条 |
150 | 对有色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未按规定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
15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15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5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或其重要参数不具备远传和连续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154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15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15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157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58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5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
16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如实或者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16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16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16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6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
16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66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167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
16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16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170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
17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72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7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174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7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延期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7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
17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17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7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八条 |
180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
181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182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83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采取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处理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184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18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
186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1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188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五)
——其他涉法事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例 |
1 | 局党委确定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