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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6-28 09:17:5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3.2  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4  专家咨询服务

3.5  县级指挥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疏散与警戒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5.8  信息发布

5.9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应急处置场所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衢州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视同县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征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技术。依法规范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衢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应急局:指导下一级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协调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应对及处置。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负责事故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并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5)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监督事故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道路站场、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市应急局的指示,统一调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1)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负责协调事故影响区域内燃气设施等的安全处置。

(12)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救援、现场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及警戒范围划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周边区域气象监测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相关气象预报信息。

(15)铁路衢州站: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

(16)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17)衢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8)市武警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以后,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危化救援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协调,负责批准现场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指定。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定。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现场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现场抢险、危险源控制等现场救援工作,做好事故处置后现场洗消工作、事故车辆转移工作的现场监护。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担任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大数据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运送及电力、供水、通信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组成。为现场指挥场所提供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

3.4  专家咨询服务

由市应急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5  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成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119指挥中心(或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属企业、中央和省在衢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119指挥中心(或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它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迅速组织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并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3  分级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委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安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安委会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衢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市级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5)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6)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Ⅱ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安委会启动Ⅱ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领导下,全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衢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市级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5)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6)根据事态发展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5.4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半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防酸碱型防护服、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  疏散与警戒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  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工作信息及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公告等,回应社会关注。

5.9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提议,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同级安委会。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6.3  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公安、消防、卫健与应急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5  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6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及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7  应急处置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道路、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市有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原则



附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原则


一、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一)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三)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汽、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四)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二、泄漏事故处置

(一)控制泄漏源

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单位应根据生产和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

2.在其他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二)控制泄漏物

1.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2.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3.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三、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一)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二)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四、其他处置要求

(一)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二)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三)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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