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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5-09 09:42:01      字体:[ ]

衢应急〔2023〕2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自2023年6月9日起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

主管部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节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330225126000

(衢州)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档: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两种情形中一种的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和未按规定留存备查两种情形的

二档:责令限期改期,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除适用情节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