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反馈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一、通信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邮政编码:324000)
二、联系人:何燕,电话:0570-3082530,传真:057*******58,
三、附件1:《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征求意见稿)
2.《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
(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 (衢州)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档: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留存备查未满2年的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档: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 |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档: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和未按规定留存备查两种情形的 | 三档:责令限期改期,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2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下称《省裁量细则》)《衢州市烟花爆竹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制定《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下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衢州市烟花爆竹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中要求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行为罚则进行细化:
一档: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留存备查未满2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和未按规定留存备查两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期,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三档是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类第55条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批发经营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处罚细化量化规定,在其基础上(二档处罚档次)增加为三档处罚档次。
三、主要依据
1.《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2.《衢州市烟花爆竹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四、其他说明
《市裁量细则》拟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