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与分级响应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工作机构
3.3 应急指挥机构
3.4 市级以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5 现场指挥部
3.6 应急救援队伍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4.2 预防机制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启动响应
5.4 处置措施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衢州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视同县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按事故类别分别制定的分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5.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3 分类管理,属地为主
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1.5.4 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5.5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配套法规标准,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事故应对的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 事故分级与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出现相应级别情形时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3)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称市安委会)、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市专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3.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协调驻衢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市安委会分设8个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 工作机构
3.2.1 市安委办
市安委办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综合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与市政府办公室共同承担事故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2.2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2)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事故发生地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范围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信息化行业、市级医药和食盐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
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2)市资源规划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城市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轨道运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以及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19)市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21)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2)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24)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工作。
(25)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7)衢州军分区:根据市安委会的提请,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8)市武警支队:根据市安委会的提请,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29)市总工会: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0)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31)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2)市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3)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通信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协调做好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市民航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37)铁路衢州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3.3 应急指挥机构
3.3.1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3.4 市级以下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4.1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4.2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4.3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完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
3.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7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风险分析
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化工、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行业(领域)。随着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工矿商贸的发展,我市安全发展面临的风险不可忽视。同时,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难度极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2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县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在衢企业、市属企业在上报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应急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启动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省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市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会视情协调驻衢部队实施增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3.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政府、应急管理厅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会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5.4 处置措施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5.5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组织应当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省安委会、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车辆、救援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素质能力。
8.3 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