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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3-12-26 09:40:31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5起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1.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案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存混放。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华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7.5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华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2.宜昌华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等案

宜昌市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察检查组对宜昌华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开展明察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焊工冯某某无特种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发现该公司专职安全员王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对冯某某无证作业行为明知却不予以及时纠正。

处罚情况:宜昌市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专职安全员王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3.蕲春县天一化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案

蕲春县应急管理局对蕲春县天一化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1.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超量储存甲醇;3.甲醇燃油分装区部分电气线路不防爆,可燃气体检测仪安装后未投入使用。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未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情况:蕲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4.竹溪县广宇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设中峰镇小南沟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矿案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和竹溪县应急管理局对竹溪县广宇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中峰镇小南沟采石场建筑用安山岩露天开采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情况:竹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刘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5.黄冈市黄州区金源加油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公司改建项目未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案

黄冈市黄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黄冈市黄州区金源加油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情形:柴油加油点改建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情况:黄冈市黄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童某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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