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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18 16:42: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衢州市永明气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且逾期未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6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市永明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简易房内储存特种气体钢瓶400余瓶,其中满瓶108瓶,包括乙炔、氢气等高危险性气体,该储存点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气瓶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将危化品气体立即退回生产厂家,并停止在该处的非法储存行为。7月17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有少量储存,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浙江亚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0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亚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喷涂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问题。经现场问询,该企业长期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6月18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龙游县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附件未投入使用及未编制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氨气循环压缩机气相出口管道安全阀前截止阀锁定在关闭状态;2.未编制罐区(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7月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江山市花园岗砖厂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0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花园岗砖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囱尾气的水处理设备(脱硫塔回水池)为有限空间,但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防护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6千元的行政处罚。

5.常山县大通磨具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4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大通磨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隐患。经调查,常山县大通磨具厂2018年将闲置车间出租给常山县卓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节能灯的线路板,未与该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6.开化县友宏木业有限公司除尘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6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化县友宏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单机布袋除尘电机达不到IP4X以上,不符合防爆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6月16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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