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023年第二季度7个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查办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衢州安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电气焊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李某、陈某、方某等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查办衢州铜大标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铜大标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钟某、罗某、张某等3人均未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因此,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站:http://cx.mem.gov.cn/。
3.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查办浙江壳牌燃油有限公司衢江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1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壳牌燃油有限公司衢江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查办龙游县三余造漆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龙游县三余造漆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二甲苯、透明漆两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安全贴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5.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查办浙江三晟化工有限公司危化品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三晟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000吨硫酸钴以及副产6733吨硫酸镍等技改项目现场施工与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给予该公司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总经理李某亮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总工程师周某元4.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6.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查办常山县大通磨具厂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4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大通磨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平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贴士】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发承包(租)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查办浙江开化万圆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开化申达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中,发现浙江开化万圆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向开化申达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甲醇的线索。2023年2月21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浙江开化万圆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开化申达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甲醇8.98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