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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18 16:41: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2023年第一季度7个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衢州贺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衢州贺鹏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该公司员工未持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贴士】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2.凡属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前不准焊割;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衢州康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防燃爆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康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3.湖南安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范围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时,发现湖南安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对衢州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1500吨/年新型绿色特种水性涂料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评价时,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安全贴士】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危化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保障,对企业的技改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评价报告的可信度、可行性,直接影响着技改的正常进行。作为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就使评价报告失去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机会,极易产生不良影响。

4.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1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新迪在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甲类仓库内粘贴丙烯酸树脂、助剂等危化品安全周知卡。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贴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分析现有危险因素,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

5.浙江北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7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北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用于生产碳酸丙烯酯的新建二氧化碳储罐,原丙二胺卧式储罐用于储存生产碳酸丙烯酯的原料环氧乙烷,原丙二胺装置一反应釜处于搅拌状态,存在生产痕迹。经查,该公司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即碳酸丙烯酯生产项目)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项目备案,并完成设立安全评价,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但该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年产600吨电子产业功能材料项目停产停业整顿,对该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和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毛某军给予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贴士】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6.浙江金安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至11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常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及专家对浙江紫晶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岩前萤石矿焦坑坞矿段各分层溜井卸矿口车档的高度小于运输设备车轮轮胎直径的1/3,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4.4条的规定。浙江金安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在2022年12月出具的《常山县新昌乡岩前萤石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并未提出该项问题。该公司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7.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兴锋脚轮商行吊装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7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杰根停车场推拉篷安装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吊装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未现场指挥、吊装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辨识分析等问题。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兴锋脚轮商行经营者王某勇(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勇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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