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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2-09-29 11:26:07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今年以来,衢州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铁拳行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2年1-9月份,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7.2%、57.5%。

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2022年第三季度7个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5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市级交叉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角氯甲烷罐区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氯甲烷常温常压下是有毒、易燃气体,罐区内压缩机、卸车位各1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2022版)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贴士】重大危险源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会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加强监测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贝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5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贝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在金工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和系统内查询,确认张某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系无证上岗作业。该公司员工未持证进行特种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贴士】特种作业分为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易发生事故,危险性高。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证后才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均属违法行为。

●衢州禾成饲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柯城区应急管理局、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禾成饲料有限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衢州禾成饲料有限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共有4个筒仓,均属于有限空间,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安全贴士】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应遵守五条规定: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龙游德翊五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备安装管理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0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游德翊五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现场铝粉尘(涉爆粉尘)积累较多,吊顶灯具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干抛湿除一体机无水位、流速报警,私自加装外部旋风除尘;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恒衡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备安装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恒衡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设置冷却水系统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紧急切断阀;地面有积水,彩钢瓦腐蚀破损;中频炉操作规程未设主要工艺指标(无电流、电压值、冷却水压力、温度等要求)等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江山市富士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2日上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江山市富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抽查一张动火作业证(编号1900396),发现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天,未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未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节5.4.1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节5.4.1: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安全贴士】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经批准,不准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浙江创建厨具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开展“铁拳行动”1号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创建厨具有限公司存在喷漆房、烘道有限空间未辨识,无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三脚架、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制定有限空间安全责任制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