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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9-23 14:56:43      字体:[ ]

衢应急〔2022〕60号         


局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法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法(暂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19〕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你们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另行发文),做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让所有执法监管接受监督,实现“对监管的监管”,全面提高法治化水平。

第二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职责、依据和程序、权限、救援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字(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大力推广运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监管执法,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第六条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基础数据对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第七条 应结合机关学法培训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 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本局门户网站系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局行政执法信息,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按照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示于依法行政专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公示本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执法窗口岗位: 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行政强制执行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流程图。

第十四条 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模式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公示检查事项、实施细则、检查计划、检查任务和检查结果。减少计划外非“双随机、一公开”的即时检查数量,即时检查结果信息应主动通过政务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简称“双公示”),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的,自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 5 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应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十八条 应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出台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手册》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等范本,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规范用语,明确执法标准,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明确执法标准,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做到行政执法各环节文字记录合法合规、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应根据音像记录执法范围和要求(见附件)的规定,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会、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办公条件应纳入财政预算,加以经费保障。原则上一线执法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应根据需要设置询问室,配备监控设备。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要反应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技法过程等;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确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要严格记录归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全过程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应集中储存,形成执法电子台账,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性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统一信息服务器中。

(二)行政执法案件结案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制作案卷归档。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实施审核调阅制度,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各环节文字记录进行审核时,必要情况下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核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效,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附件:1.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行为流程图

          2.音像记录执法范围和要求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相关附件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