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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者”到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员”,蜕变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2-07-13 12:30:34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曾经,我是一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如今,我是安全生产的‘法治宣传员’,我向我的同行们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告诫他们千万不要犯和我一样的错误……”,程某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切说道。

从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当事人到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法治宣传员”,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蜕变背后的故事。

疫情之下 铤而走险 非法储存危化品

程某是衢州市顺林涂料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顺林涂料)法定代表人,顺林涂料主营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属危险化学品分类的易燃液体),其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不带储存经营。此前一直采用公司接单、厂家直接发货的经营模式,不涉及储存环节。但受疫情影响,物流停运,为解决货源问题,程某寻找到一处临时仓库储存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该仓库未经安全设计,未安装任何安全设施设备。

违法事实成立 险些触犯刑法

2021年8月14日,根据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案源移交,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顺林涂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70余吨的物品储存在柯城区厂前路的一处仓库内。经鉴定,储存的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安全设计和安全评价,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

2021年10月1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认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程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将该案移送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10日,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实施了危险作业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决定不予起诉,并移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22年6月20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顺林涂料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程某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险些沦为“阶下囚”的经历,也让他幡然悔悟。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从事故实例和法律责任两个角度耐心、细致地向程某讲述其行为的危害性,使他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此后,程某总是自发地向他所在涂料市场的同行们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亲身经历提醒同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办案人员说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表明我国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重视,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在此,提醒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