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开启适老版 | 办件统计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1 09:37:55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应急〔2022〕4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市安全生产联合会:

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我局制定了《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常态化运行,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和小微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

一级、二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小微企业达标。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在与政府奖励等政策相挂钩时,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企业享受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为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为辖区内小微企业达标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定级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按要求在网上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二)申请

鼓励依次递增进行定级申请,高危行业企业、50人以上的规上加工制造类企业、100人以上的规下加工制造类企业可直接申请三级或以上标准化定级,其他加工制造类企业新申请三级企业定级需先通过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定级且得分在85分以上。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须先经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

1.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以及定级部门对评审组人数、专业等要求,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并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在15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严格高效、质量第一”,并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4)。如果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评审的,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联系企业,退回申请。

2.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3.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或有实质性进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评审单位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5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复核组至少2人)并向组织单位上报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情况。

5.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得通过三级或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未真正运行,主要台账记录走过场、搞突击、弄虚作假或由中介机构包揽,或实际安全管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文件规定“两张皮”的;

(2)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

(3)存在否决项,且未完成整改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完成整改的;

(5)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出的其他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进度达不到要求的;

(6)未按要求实施定置管理的;

(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线岗位规范化作业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8)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

7.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包括书面资料和评审记录按要求录入系统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应定期统计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请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核准。

(四)公示

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核准,将其退回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

经公告的标准化定级企业,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使用统一样式。

组织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评审的企业,对未通过的企业,说明相关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1年以上或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未满1年的须经定级部门同意);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若超期申请复评,视为延期评审,不得免于现场评审。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交定级部门确认后,按2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七)没有未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建设项目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九)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 1 次自评,并按要求在网上向监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较好、日常管理良好、相关重点工作均能按要求落实;

(十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回头看”抽查结果合格的,其他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年内有现场评审或“回头看”抽查结果合格。

对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回头看”抽查结果合格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直接免于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定级部门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可以对不同等级的标准化企业实施差异化奖励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五)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六)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七)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评审和咨询分离制度。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监督,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实地监督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级企业现场评审企业数的10%(或至少20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实地监督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三级或小微企业现场评审企业数的10%(或至少20家),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实地监督比例不低于组织现场评审企业数的20%(或至少40家)。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回头看”机制,按照初次评审工作标准,对本地区已达标三级或小微企业进行“回头看”抽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三级达标企业总量的10%(或至少50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小微达标企业总量的10%(或至少20家)。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要求在省级信息平台按要求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从业机构的办公场所、服务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信息平台中进行变更登记,修改其相关信息。

评审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相对应的专业技能;定期接受法制、职业准则、业务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评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五)泄露业务单位的技术、商业等秘密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依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期满复评免审申请表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4.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5.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组要求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衢应急〔2022〕44号相关附件.docx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