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70-2022-0001
衢应急〔2022〕3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编制了《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2 年版)
2.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5.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4:2022年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wps
附件5:2022年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wps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2:
2022年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3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4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5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根据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6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7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8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9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7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2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0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取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3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7 | 对建材企业-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4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6 | 对建材企业-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5 | 对建材企业-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4 | 对建材企业-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3 | 对建材企业-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8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2 | 对建材企业-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9 | 行政检查 | 330625032001 | 对建材企业-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0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21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级,县级 |
22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23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市级,县级 |
24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25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26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27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市级,县级 |
28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市级,县级 |
29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30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31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1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市级,县级 |
32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0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市级,县级 |
33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0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市级,县级 |
34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0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35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0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级,县级 |
36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取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37 | 行政检查 | 330625030002 | 对烟草企业-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38 | 行政检查 | 330625030001 | 对烟草企业-熏蒸杀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3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6 | 对轻工企业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5 | 对轻工企业白酒储存、勾兑场所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4 | 对轻工企业-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监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3 | 对轻工企业-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2 | 对轻工企业-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8001 | 对轻工企业-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6002 | 对纺织企业-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6 | 行政检查 | 330625026001 | 对纺织企业-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7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23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48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1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4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1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报告真实性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1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0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书面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0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相关负责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管理及安评项目组成员配备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0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1001 | 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32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落实铸造车间控制人数及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6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31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是否按规定落实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检查更换及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手动泄压系统设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7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30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铝水铸造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8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29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深井铸造结晶器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配置及联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5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28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地面是否潮湿及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27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配置及联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26 | 对有色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机械锁紧装置的设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11 | 对有色企业-设置快速切断装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10 | 对有色企业-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9 | 对有色企业-水冷元件设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8 | 对有色企业-应急处置措施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6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7 | 对有色企业-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7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6 | 对有色企业-防积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8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5 | 对有色企业-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6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4 | 对有色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0003 | 对有色企业-起重机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2 | 对生产经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5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56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7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擅自启封或使用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及整改后恢复生产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省级,市级,县级 |
8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报告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维护、保养、检测安全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8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请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9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8 | 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7 |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9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10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及应急防范措施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前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10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0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1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2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7 | 对烟花爆竹批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省级,市级,县级 |
12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配送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省级,市级,县级 |
12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产品存放有关要求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2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作业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对从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10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9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对废弃产品销毁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2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7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对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省级,市级,县级 |
13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落实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3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省级,市级,县级 |
13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按规定变更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省级,市级,县级 |
13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2 | 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管理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省级,市级,县级 |
13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7001 | 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13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14 | 对冶金企业-煤气管道隔断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3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13 | 对冶金企业-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3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12 | 对冶金企业-煤气区域报警装置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3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11 | 对冶金企业-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3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10 | 对冶金企业-水冷元件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9 | 对冶金企业-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8 | 对冶金企业-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7 | 对冶金企业-防积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6 | 对冶金企业-容器耳轴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5 | 对冶金企业-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4 | 对冶金企业-起重机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6003 | 对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4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5002 | 对液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4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5001 | 对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4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8 | 对机械企业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安全设备设施监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7 | 对机械企业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安全装置监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6 | 对机械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5 | 对机械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4 | 对机械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3 | 对机械企业-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2 | 对机械企业-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4001 | 对机械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3004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3003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5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3002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作业审批制度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0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14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1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13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2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12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3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11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4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10 | 对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按规定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5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9 | 对粉尘涉爆企业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按规定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6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8 | 对粉尘涉爆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7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7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沉降室除尘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8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6 | 对粉尘涉爆企业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按规定采用除尘方式、按规定采取可靠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69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5 | 对粉尘涉爆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按规定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0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4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清扫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1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3 | 对粉尘涉爆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2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2 | 对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3 | 行政检查 | 330625008001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74 | 行政检查 | 33062505600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履行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5 | 行政检查 | 3306250560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6 | 行政检查 | 330625056001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7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8 | 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78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7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79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6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0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1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2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3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4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185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2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86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省级,市级,县级 |
187 | 行政检查 | 330625046018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88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3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189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33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省级,市级,县级 |
190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3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191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3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情况的现场检查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级,县级 |
192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3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193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省级,市级,县级 |
194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市级,县级 |
195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市级,县级 |
196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级,县级 |
197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市级,县级 |
198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级,县级 |
199 | 行政检查 | 33062503102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危化品进口企业按规定办理危化品登记,并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符合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县级 |
20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62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0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6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省级,市级,县级 |
20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6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省级,市级,县级 |
20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省级,市级,县级 |
20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 省级,市级,县级 |
20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省级,市级,县级 |
206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级,县级 |
207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省级,市级,县级 |
208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3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 省级,市级,县级 |
20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21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1 | 对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省级,市级,县级 |
21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50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省级,市级,县级 |
21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级,县级 |
21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1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省级,市级,县级 |
21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省级,市级,县级 |
216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17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18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19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20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1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4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2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3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4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3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5 | 行政检查 | 330625024035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22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省级,市级,县级 |
22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省级,市级,县级 |
22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2 |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1 | 对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80 | 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发生事故后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及安全培训费用承担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6 |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省级,市级,县级 |
237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4 |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238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法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39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0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1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2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3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4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5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工艺设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246 | 行政检查 | 3306250190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级,市级,县级 |
附件3:
2022年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事项(89项)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行政执法事项(114项)
三、烟花爆竹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8项)
四、工贸行业行政执法事项(7项)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1项)
六、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16项)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事项(9项)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综合事项(89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资金投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8 | 对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3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报请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有关事故风险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协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2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3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2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3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4 |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5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7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8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9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0 | 行政处罚 | 3302250020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1 | 行政处罚 | 330225037001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故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7002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3 | 行政处罚 | 3302250370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4 | 行政处罚 | 3302250370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5 | 行政处罚 | 330225046001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6 | 行政处罚 | 330225046003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7 | 行政处罚 | 330225046004 | 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8 | 行政处罚 | 3302250460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9 | 行政处罚 | 3302250460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未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行政执法事项(114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30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如实或者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06006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010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0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0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延期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0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变更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0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0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或其重要参数不具备远传和连续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0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定期检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1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2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3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3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5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
26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28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5 | 对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9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0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1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3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2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3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5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6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7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8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9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0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1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4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2 | 行政处罚 | 33022502505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3 | 行政处罚 | 330225026000 |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8000 |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5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6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7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8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5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9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7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0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8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1 | 行政处罚 | 330225030009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3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4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5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6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7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8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9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0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0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的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6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1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3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1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4 | 行政处罚 | 330225032012 | 对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5 | 行政处罚 | 330225035000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6 | 行政处罚 | 330225041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7 | 行政处罚 | 330225041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8 | 行政处罚 | 33022504100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9 | 行政处罚 | 330225042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0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1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2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2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3 | 对危险化学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3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4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5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对危化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6 | 行政处罚 | 330225051008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7 | 行政处罚 | 3302250560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8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9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0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1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政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2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6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在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3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7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4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5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0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6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0 | 对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7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8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9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0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4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1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5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2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6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3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7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4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5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19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6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0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7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
99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0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1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3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2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4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3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5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4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6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或核销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5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7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6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8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7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29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8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3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9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31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0 | 行政处罚 | 330225110032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1 | 行政处罚 | 330225121001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2 | 行政处罚 | 33022512100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3 | 行政处罚 | 330225121003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4 | 行政处罚 | 330225121004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行政检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三、烟花爆竹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8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批发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3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变更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7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对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8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储存、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09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废弃产品销毁管理的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0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1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对从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2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3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烟花爆竹产品存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4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5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6 | 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配送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330225034018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2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0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不包含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2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5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3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6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对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5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6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7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1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8 | 行政处罚 | 330225023014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四、工贸行业行政执法事项(7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08002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08003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008004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29011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29012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029013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29014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1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 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36019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36020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行政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25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2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27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6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28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29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3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规分包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32 | 对采掘施工企业违规行使用安全资金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34 | 对采掘施工企业省外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36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项目部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40 | 对采掘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8 | 行政处罚 | 33022505005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政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9 | 行政处罚 | 330225055017 | 对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㈦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0 | 行政处罚 | 330225055019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落实应急物资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1 | 行政处罚 | 330225055021 |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六、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16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0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0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提出资质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0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规范从业,切实发挥机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在网站上公开可以供公共查询的机构信息、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网上公开的机构信息按《管理办法》附件2、附件3相关内容公开。网上公开的安全评价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网上公开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检测检验项目名称、项目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检测结果,检测检验报告提交时间,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 各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内容依据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09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1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2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4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8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19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20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21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33022504502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执法事项(9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
违则详情 | 罚则详情 | |||||
1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1 |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2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2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3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4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5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5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7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8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330225120009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省、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
说明:《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