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 开启适老版 | 办件统计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应急管理重点执法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606     发布日期:2022-05-20 09:36:29      字体:[ ]

衢应急〔2022〕3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贯彻落实我省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意见,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质量完成我市《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应急管理方面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2022年度应急管理重点执法事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2022年度应急管理重点执法事项


一、通用重点督查事项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未按规定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7.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8.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9.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0.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

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6.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0.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3.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4.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5.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6.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17.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9.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20.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2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22.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23.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24.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2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26.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27.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28.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9.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3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1.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33.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3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三、烟花爆竹领域(仅限批发经营企业)

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4.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5.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妥善销毁;未采取措施消除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等危险废弃物的。

6.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7.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制度的;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的。

8.批发企业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9.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10.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

四、其它工业领域

(一)钢铁企业。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 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 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 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 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 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 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 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 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 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三)粉尘涉爆企业。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 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 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7.是否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有限空间。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六)机械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铸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铸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铸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七)建材类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八)轻工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九)纺织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五、矿山领域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查处未批先建、以建代采、以探代采、以探代建等严重违法行为。

2.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查处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包括工程采矿)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逐一开展检查,对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进行查处。

4.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风险管控情况。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展边坡稳定性专业分析评估、不按照规定开展边坡位移在线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行为。

5.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情况。查处井下违规动火作业、使用非阻燃电缆和主要巷道非阻燃材料支护、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开展反风试验和井下火灾应急演练、未按照设计处理采空区、未按照设计进行支护等行为。

6.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情况。查处对采掘施工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二)尾矿库。

1.运行尾矿库在汛期前未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未根据调洪演算结果确定风险管控或者隐患整改方案。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浸润线埋深小于设计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确定的浸润线埋深。

4.运行尾矿库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和《尾矿库安全规程》规定。

5.未按照规定开展排洪系统监测;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6.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三)采掘施工企业。

1.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问题。

2.未对所属矿山采掘施工项目开展每半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没有通过“浙江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如实录入项目信息。

四、防汛防台方面

1.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2.未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而造成损失的。

3.拒不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指令、防汛防台抢险救援指令以及抗旱应急措施的。

4.在应对极端天气(台风洪涝)未按规定及时采取“五停”措施,或城市内涝“五断”等极端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5.未及时处理或者整改在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6.截留、挪用、移用防汛防台抗旱资金和物资的。

7.在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8.未按照规定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