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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3-30 15:34: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2.5  县(市、区)级及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风险管控

3.1 预防和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

3.5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衢州军分区、市气象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联席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衢州军分区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生活和治安保障以及安抚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4.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资规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5县(市、区)级及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和风险管控 

3.1预防和监测

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2.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细化预警颗粒度,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1.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2.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不发布,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凭人员转移“码”领取救灾物资,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避灾安置场所内要设置针对儿童和老年人的设施,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3.1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资规、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资规、气象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3.3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资规部门,视情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预警响应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当预警区域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解除。

3.5  风险识别管控

3.5.1  风险识别

市资规、气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研判结果;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5.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资规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印发各地。 

3.5.3  风险管控

各级应急管理、资规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至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村(社区)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资规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资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市资规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资规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市资规局分别将突发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资规部门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

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等级、危害对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做好后续有关情况的续报、核报、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决定启动。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延后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市应急管理、资规、气象部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发出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组织市应急管理、资规、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市应急指挥部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资规、气象部门联合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在灾害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请求支援;

(4)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驻衢部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采取III级、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按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地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帮助和指导。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对接省级部门,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衢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市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衢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衢政办发〔2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提供或共享地质灾害应急会商所需的视频监控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风险防范区及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受损交通线路和设施的抢修、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企业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衢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衢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资规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衢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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