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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20002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12:51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20002

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7月29日09时11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G4012溧宁高速往福建方向385公里500米附近处(衢州市龙游县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魁,男,1985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龙北居委会龙西自然村,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A2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8月11日。事故发生时系浙C*(浙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浙C*(浙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浙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21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21日24时00分止。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21日24时00分止。

*程,男,1974年07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落马桥村,工作单位:衢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A1A2E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1月02日。事故发生时系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衢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18日24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18日24时00分止。

*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防腐厂,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C1D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5月28日。事故发生时系赣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赣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信州区昌生五金商行,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赣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1月27日13时00分起至2023年01月27日13时00分止。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2年06月11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6月10日24时00分止。

*,女,1984年0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世通华庭,工作单位:衢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事故发生时系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平,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三十六亩村周家山,工作单位:衢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事故发生时系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事故现场位于G4012溧宁高速往福建方向385公里500米附近处。该路段呈北南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左右两侧均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道路右侧为G4012溧宁高速往福建方向灵溪服务区出口匝道。道路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快速车道、慢速车道、硬路肩,宽度分别为:0.60米、3.75米、3.75米、3.00米。服务区出口匝道设加速匝道和硬路肩,宽度分别为3.75米、3.00米。快速车道与慢速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快速车道与左侧路缘带之间、慢速车道与右侧硬路肩之间漆划白色实线,该路段线性平直,事故发生时秩序正常,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9日09时08分许,徐*生驾驶的赣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G4012溧宁高速往福建方向385公里500米附近处因车辆故障停于慢速车道内,后朱*程驾驶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交通执法车)停于赣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方慢速车道内下车处置,09时11分许史*魁驾驶浙C*(浙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途经该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朱*程驾驶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浙H*号车驾驶人朱*程及乘车人潘*、万*平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7月29日12时27分,朱*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朱*程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朱*程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相关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游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朱*程的死亡证明,龙游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万*平出院记录,衢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潘*医疗证明书,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过磅说明,监控记录,高速公路抓拍照片,衢州市高速公路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的值班日志等证据可以证实:

*魁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程、徐*生、潘*、万*平不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魁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

*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程、徐*生、潘*、万*平无责任。

 

交通警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022年09月02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