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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5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9:4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5

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5月18日12时30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23公里600米附近处(衢州市常山县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王刘行政村王庄,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持准驾C1类车型有效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5月25日。事故发生时系浙H*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浙H*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8月31日。浙H*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城支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08月22日11时00分起至2022年08月22日11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为2021年08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8月22日24时00分止。

事故现场位于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23公里600米附近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左右两侧均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隔离带。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0.80米、3.75米、3.75米、3.75米、3.75米、3.00米。因G60沪昆高速拓宽施工采用移动式防撞护栏(铁马)封闭第一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14.25米。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第三车道与第四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秩序正常,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18日12时30分许,于*驾驶浙H*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23公里600米附近处,车辆发生侧翻后碰撞移动式防撞护栏,造成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于*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于*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衢州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于*的死亡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过磅说明,证人陈述材料,高速公路卡口抓拍照片,衢州市高速公路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的值班日志等证据可以证实: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于*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于*驾驶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警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022年06月22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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