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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衢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3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17:09: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公高交直认字[2022]第10003

道路交通事故时间:2022年04月24日21时52分许  天气:晴         

道路交通事故地点: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12公里700米附近处衢州市柯城区境内)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男,1982年01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双东村,持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9月18日,有效期限:2020年09月18日至2030年09月18日。事故发生时系浙B*(浙B126T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浙B*(浙B126T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宁波瑞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浙B*号车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6日13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26日13时00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7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27日00时00分止。

*平,男,1984年12月0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鲁家村,持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5月29日,有效期限:2016年05月29日至2022年05月29日。事故发生时系赣H*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赣H*车登记所有人为温*燕,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2年02月10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2月09日23时59分止;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22年02月10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2月09日23时59分止。

*荣,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鲁家村,事故发生时系赣H*号车乘车人。

*英,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鲁家村,事故发生时系赣H*号车乘车人。

*磊,男,2020年0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高家镇鲁家村,事故发生时系赣H*号车乘车人。

事故现场为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12公里700米附近处,位于后坞停车区进口匝道旁。该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分车分向式,道路两侧设有波形防撞护栏,道路中间设有中央绿化带。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18.50米,从左至右分为路缘带、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0.50米、3.75米、3.75米、3.75米、3.75米、3.00米。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虚线,路缘带与第一车道、第三车道与第四车道、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分道实线。该路段线性平直,道路右侧为后坞停车区减速匝道,通行秩序正常,事故发生时天晴,行车视距200米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4月24日21时52分许,高*驾驶浙B*(浙B126T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至G60沪昆高速往江西方向412公里700米附近处,追尾碰撞前方由鲁*平驾驶的赣H*号小型轿车,造成赣H*号车驾驶人鲁*平,乘车人张*荣、鲁*英、鲁*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04月25日01时09分,张*荣经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卡口抓拍照片,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出具的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衢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病例资料,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公安网查询记录,保险单,衢州市应急救援中心情况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

1、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鲁*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

*荣、鲁*英、鲁*磊无造成事故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认定如下: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荣、鲁*英、鲁*磊无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智慧大道199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本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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