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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14:41:22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衢州宏盛家居有限公司

根据《衢州市安委办关于对15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衢市安办[2021]37号)的要求,衢州宏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被列为挂牌督办企业。12月6日,市安委办《关于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提醒函》提出宏盛公司未完成挂牌隐患的整改。12月8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宏盛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宏盛公司存在4号楼3楼工人打磨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机不防爆,电气套管不防爆的事故隐患,并将该案源移送我局。12月17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宏盛公司对于上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宏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宏盛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证据二:1.《衢州市安委办关于对15家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衢市安办[2021]37号)复印件;2.《关于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提醒函》(衢州市安委办2021年12月6日发);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智造应急工责改[2021]213号;4.吴**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宏盛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宏盛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宏盛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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