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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12-06 14:57:44      字体:[ ]


衢应急〔2022〕8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队、中心):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事项的有效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自2022年12月6日起执行。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主管部门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节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330225123000

(衢州)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330225122000

(衢州)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经营区域内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除适用情节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