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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应急罚〔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12-05 16:18: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衢州市衢江区小青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我局接收衢州智造新城应急局对衢州市衢江区小青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青公司)涉嫌违法的案源移送。1月1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小青公司员工张**持有一张花费2000元人民币购得的无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长期上岗从事气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小青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小青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证据二: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张**是小青公司的员工;证据三:1.《现场检查记录》(衢智造应急工检记[2022]006号)复印件;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衢制造应急工责改[2022]003号)原件;3.张**、杨**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小青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小青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2022年3月29日,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12号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鉴于小青公司仅有张**一人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小青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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