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8日,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物流)停车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1年11月23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8·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大华物流虽然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对其他违法行为要求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11月26日,我局依法大华物流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大华物流将新新街道浙西大道101号101号的停车场及停车场管理用房钢制岗亭、收费亭出租给衢州市柯城天辉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天辉服务部),并和天辉服务部经营者王萍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书》,但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大华物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大华物流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卢**。
证据二:1.《调查报告》;2.《现场检查记录》(衢)应急检记[2021]25号;3.《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4.卢**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大华物流未和天辉服务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2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大华物流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2〕16号,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一)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大华物流存在的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