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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12-05 09:41:5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衢州天雕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我局危化处会同智造新城管委会应急局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衢州天雕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雕公司)信访核查,发现天雕公司存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1月1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天雕公司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天雕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雕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许可的不带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证据二:1.《现场检查记录》(衢应急检记[2022]危01号)原件;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衢应急现决[2022]危02号)原件;3.朱**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天雕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天雕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天雕公司明知自身仅取得不带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然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乌江东路16-1号的场所内,存在主观故意情形。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八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天雕公司从重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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